2013年公开招考公务员资格复审、考察及聘任等公告
2013-06-10 09:01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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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资格复审、考察及聘任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2013年3月19日)》以及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资格复审和考察
招考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将于2013年6月20日前通知体检合格的考生及体检时已怀孕的考生参加资格复审、考察。考生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参加资格复审、考察并提供有关资格复审、考察所需证明材料以及申报聘任所需材料(见附件2、3、4、5)。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提交的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主要由招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资料、与考生面谈、到考生曾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等方式进行。
考生在资格复审、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其他妨碍资格复审、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将被取消复审、考察及聘任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资格复审、考察不合格的将不予聘任。自动放弃资格复审、考察资格的考生,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有本人签字的书面放弃声明。
考生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至2013年7月31日止仍未参加所报考职位的资格复审和考察,或者至2013年9月30日止未提交《考生申报聘任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2)所列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的,主管部门可按其自动放弃复审、考察及聘任资格处理。其中,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及尚未被毕业院校或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就业派遣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往届毕业生(以下统称为应届毕业生)参加所报考职位的资格复审和考察截止时间可放宽至2013年9月15日。
对于因递补而列为资格复审、考察对象的考生,需在体检合格后60日内参加资格复审、考察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否则主管部门可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公示及聘任审批
体检、资格复审和考察合格的考生名单将分批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天。
公示期满,对有投诉经查实有严重问题的,不予聘任;对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正式受理聘任审批。聘任审批结果由主管部门反馈考生。
三、人员报到及签订聘任合同
(一)经审批同意聘任的考生应在同意聘任后30日内(应届毕业生在获得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持报到材料向各招考单位书面申请预报到(见附件6)。属社会人员的考生的报到材料为本人有效的干部行政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人员调配有关证明材料,属应届毕业生的考生的报到材料为本人有效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报到材料齐全的由招考单位反馈预报到通知书,并由其主管部门通过公务员管理子系统申报人员报到相关信息,经拟聘人员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务员报到手续。
公务员报到时间将作为聘任合同起始时间、试用期开始时间和工资起算时间。公务员报到时间按以下办法确定:区属单位拟聘的社会人员以区属单位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的时间作为公务员报到时间,属应届毕业生的考生以及市直机关单位拟聘属社会人员的考生均以主管部门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报到的时间作为公务员报到时间。
对经审批同意聘任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在同意聘任后30日内(应届毕业生在获得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到各招考单位预报到的,可按未到岗工作处理并取消聘任。取消聘任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拟聘人员应在同意聘任后60日内与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6号)以及《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2013年3月19日)》等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四、试用期管理
新聘任公务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新聘任公务员管理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6号)进行,其中,试用期内的培养、考核及纪律约束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有关规定执行。新聘任公务员试用期满的将由招考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招考公告等有关规定任职定级、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考核不合格以及具有人社部发〔2011〕62号文规定的应当取消录用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解除聘任合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9日
深圳公务员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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