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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3)

2013-06-10 15:37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shenzhen.huatu.com/文章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院

  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雇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雇用岗位和岗位职责

  第一条 甲方雇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一)岗位职责:

  (二)工作任务: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甲方雇用乙方的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雇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二)根据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在雇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解除与乙方签订的雇用合同;

  (四)享有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除了本合同约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因法定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雇用期内不被解雇;

  (二)享有与履行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除了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岗位职责外,根据乙方工作的性质,乙方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二)在雇用期内和雇用期结束后,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

  (三)不得散布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四)忠于职守,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以所雇用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六)认真、细致、高效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事务;

  (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四、工作纪律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 乙方根据所雇用单位的性质(机关/事业单位)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国家公务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机关单位雇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事业单位雇员);

  (三)甲方单位规定的适用于其所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

  (四)本合同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各项纪律。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十条 乙方工作执行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或安排乙方补休。

  第十一条 乙方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标准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依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工资标准为:

  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工资支付时间:

  第十三条 甲方按深圳市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按比例负担。其中,缴纳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七、雇用期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乙方雇用期内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奖金计发参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

  八、雇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六条 雇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雇用单位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乙方单方解除雇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甲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绝密、机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三)与甲方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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