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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2)

    2014-01-30 08:52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深圳考试院网

      12.如何理解异地务工人员“在珠三角地区的企业一线工作3年以上”?

      异地务工人员报名时,须在珠三角地区的企业工作。“企业一线工作”主要指在企业从事体力或技术劳动的工作,具体指直接制造产品的操作一线(如生产流水线上的工人)、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的服务一线(如酒店服务员)、与客户直接接触的销售一线(如跑单、跟单人员)等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岗位。

      “3年以上”含3年,试用期可计算在内,在珠三角各市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累计。

      13. 如何理解异地务工人员户口通过企业用工方式或政策奖励迁入?

      “户口通过企业用工方式”迁入,是指报名人员从外地到职位所在市的企业工作后,按企业用工有关入户政策将户口由外地迁入职位所在市。

      “政策奖励”指有关省直部门或各地级以上市制定的关于吸纳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入户的政策奖励,包括参加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从优秀异地务工人员中选拔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考试,经审批入户。

      14.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如何认定?

      参加这4类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在资格审核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①大学生村官提供聘任合同和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②“三支一扶”计划,提供我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③“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提供由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④“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提供团省委出具的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15.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有什么要求?

      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限报考服务所在市、生源所在市或省直单位的专门职位。

      16.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如何办理?

      先进行网络报名,待面试前资格审核时提供单位同意报名的书面证明材料。

      17. 如何理解“考录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凡存在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为招考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报考人员均须回避,不得报考该单位的职位。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18.如何理解选调生职位要求的“在校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或相应的党、团组织和学生社团职务”?

      凡担任以下一种职务的,均为符合要求:①学校、院系学生会干部或班干部;②学生党支部、党总支干部;③学校、院系的团组织干部或班团支部干部;④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的干部。

      二、关于报名

      19. 如何报名?

      本次招考实行网络报名,不设现场报名。网络报名事宜详见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信息系统上的《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信息系统考生报名指南》。

      20. 网络报名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如何理解诚信报考?

      本次招考网络报名实行诚信报考,报名不设人工资格审查,由报名系统自动根据考生填写的身份证号等资料对性别、年龄、报考专业和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其他职位条件进行校核,笔试前不进行资格审查。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诚信承诺和招考公告,严格遵守诚信承诺。请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用人单位的职位要求,选择与本人条件相符的职位报考并自行确认。报考人员如实填写有关信息,不得虚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以骗取考试资格,不得为“试考”虚假报名,以免干扰正常的报名秩序、浪费国家资源。对于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和虚报、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考试资格等违纪违规行为,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本人条件不符合招考公告和所报考职位资格条件和要求的,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21.考生在报名时间上有何需要注意?

      考生可在2014年2月14日9︰00至2月20日16︰00的时间内报名。但建议考生根据本人的专业、意愿和职业规划等选择报名职位,不要等到最后才匆忙报名,以免因网络塞车、缴费不畅报不了名而造成遗憾。

      22. 填写《报名登记表》需要注意什么?

      填写《报名登记表》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学习和工作经历栏目,应按时间先后顺序,从高中开始,填写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任何职。对大学期间的学习经历,须填写清楚学校、院系、专业名称。为方便招录机关审核是否构成回避关系职位,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漏填,以免影响审核。

      23.报考人员是否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报名期间,报考人员未交报名费的可改报其他职位,缴交报名费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2月20日16︰00至2月21日16︰00期间,只能进行缴费,不可再更改报考职位。

      24.考试考务费用是多少?

      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本次报名考务费为90元/人。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无需缴纳报名考务费。

      25.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如何办理减免手续?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向报考职位所在考区考务机构申请减免报名考务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需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需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符合免交考务费用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先在网上报名系统提交资料,通过资格初审后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于2月19日至20日工作时间内到报考职位所在考区考务机构办理减免报名考务费手续。

      三、关于考试及体检

      26.如果身份证遗失或正在办理中,怎样处理方可参加考试或体检?

      在准考证、录用体检通知上,都要求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或体检。如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凭准考证及临时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或体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身份证是唯一可以代替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或体检的法定身份证明凭证,其他任何证件都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

      27.户口簿、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等证件能否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

      户口簿、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等证件都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户口簿虽载有个人相关文字信息,但只能证明是家庭成员之一,因没有照片而难以辨别是否与持簿人相符;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等证件虽同样载有个人信息及照片,但反映主题各异,发证机构出自不同部门,主管部门分属各个领域,辨别证件真伪标准不一、难度大;只有身份证是由公安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是证明居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既载有个人信息和照片,又内设芯片并加密,易于鉴别。因此,为了给全体考生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防止弄虚作假,严肃考风考纪,本次招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将身份证作为考生参加考试或体检的唯一身份证明。

      28. 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能否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

      不能。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只能说明公安部门已经受理申请身份证补办手续,是到期领取身份证的凭证,但不是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不具备证明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由于缺乏防伪标记,不易辨别真伪,因此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若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正在办理中,应当及时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确保顺利参加考试或体检。

      29.笔试地点在哪里?

      报考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职位)的,笔试地点在广州市;报考各市职位(含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职位)的,笔试地点在该市。具体按准考证提供的地点参加笔试。

      30. 考试期间,哪些行为属于手机使用的情形,会受到什么处理?

      界定为“手机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携带身上并开机;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震动;三是携带手机当做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短信等;五是拿出手机并开机;六是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报考者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1. 报考者携带手机但未使用,会受到什么处理?

      报考者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但未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报考者有此行为,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32. 如何理解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进行雷同卷鉴定?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进行雷同试卷鉴定,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雷同试卷鉴定是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保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33.如何查询笔试成绩和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20天左右,报考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笔试合格分数线在广东组织工作网(http://www.gdzz.cn)、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gdhrss.gov.cn)和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umanassess.com.cn)公布。

      34.面试前资格审核时,考生须提供哪些材料?

      面试前须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由招考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2014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其他人员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报考职位对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外语水平等有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在国有单位工作的,须有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35.面向异地务工人员招录职位的考生需如何证明具有相应的工作年限?

      需提供能够证明在企业工作累计满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凭证、参加社会保险记录、就业失业登记等证明。

      考察时将到出具证明的单位核实,凡提供虚假证明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6.在企业工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证明、社保证明,只能提供企业证明的,能否通过资格审核?

      只有企业出具的证明,不能通过资格审核。报名人员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以证明企业工作经历。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佐证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核。

      37.体能测评有何规定?

      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还须进行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测评项目为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纵跳摸高。其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考生在测评10米×4往返跑前可以练习,熟悉规则;纵跳摸高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测评结果得出后均不进行复测或补测。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38.进入面试环节后,考生能否放弃考录资格?

      通过资格审核具备参加面试资格的考生须作出被录用后按要求到岗工作的承诺,违背承诺的记录在案,3年内不得报考广东省公务员。

      39.如果报考人员在报名参加广东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广东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参加广东省2014年公务员的考录,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人选。

      40.体检工作由谁负责?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怎么确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哪些?

      体检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部署,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

      (1)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相关职位(含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警察职位和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中的部分职位)录用公务员,其相关项目应按照该标准执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体检标准仍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其他部门招录公务员,都要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编辑:深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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