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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深圳公务员公基: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内容(2)

    2018-01-10 17:58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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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招 聘

      第六条 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八条 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

      (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符合公务员录用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开招聘,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笔试;

      (五)资格初审;

      (六)面试;

      (七)体检、资格复审、考察与公示;

      (八)聘任审批。

      必要时,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拟订公开招聘计划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开招聘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用人机关、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需提交的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内容根据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七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应聘人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组织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考察。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应聘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

      考察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十九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资格复审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送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用人机关名称、职位、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任;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

      第二十条 因体检、资格复审、考察、公示不合格或个人放弃聘任资格等空缺出的名额,可在同职位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按排名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拟聘人选,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采用选聘方式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申报选聘计划,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组织选聘,确定拟聘人员名单;聘任审批,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具体选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或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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