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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18-02-23 15:47 深圳人事考试网 来源:深圳民政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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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我市社会工作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关于《关于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决策部署。同年,民政部在我市召开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要求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排头兵,应当承担起探索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重任。2007年,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市委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1+7”文件),该文件既是顶层设计,又是操作指南。“1+7”文件紧密围绕“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主线,确定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动、民间组织运作、公众广泛参与”的发展方向,按照大力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岗位的制度框架,提出了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岗位设置和人才配置机制,社工义工联动机制,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发展、规范监管机制等系列措施。得益于“1+7”文件宏观视野的顶层制度设计,经过10余年探索实践,我市社会工作的制度设计和基层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国社会工作发展提供了理论、政策和实践的样板。

      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社会治理、社会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和人民群众对社会服务需求的日趋多样化、个性化和专业化,现行政策开始逐渐显露出与我市社会工作现状匹配性、适应性不足的情况,更重要是深圳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引力明显减低、社会工作者职业发展空间与岗位激励制度明显滞后发展需求、社会工作从业人员队伍良莠不齐影响服务质量、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介化、空心化倾向致使专业能力偏低等问题已逐步显现。为此,我局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在学习领会国家、省和民政部有关社会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全面总结我市社会工作发展经验、准确研判当前发展形势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草拟了《关于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起草过程

      2017年初,我局就成立了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局社会工作处、政策法规处和市社会工作者协会骨干为成员的文件起草组。又先后委托专业机构对我市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进行了统计调查,对“1+7“文件实施10年的成效进行了专项评估,并赴港考察学习了香港社会工作发展经验。这些为起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详细扎实的数据材料。

      起草过程中,文件起草组客观总结了社会工作发展10年取得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深入剖析我市社会工作发展面临的新环境、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结合国家、省和民政部的指导精神,经过多次反复研究讨论,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市社会工作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和改革举措,并按此思路形成了《若干措施》初稿。初稿形成后,文件起草组就规范性文件体例征求了市法制办意见,并先后多次征求专家学者、局系统各单位的意见,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修改。经过多轮的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再征求意见的反复循环,最终形成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2017年8月29日,我局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意见,并与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民政部门等就落实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制度、社会工作者注册管理、薪酬待遇和激励机制,以及社会工作服务购买机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等关键举措进行了多次反复沟通协商。随后,我局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础上,根据十九大报告对民生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各单位反馈意见,对《若干措施》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17年12月29日再次征求了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区的意见。目前,又根据各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区的反馈意见对《若干措施》进行了再次修改。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亮点

      《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在结构上共6部分,24条。总体而言,该征求意见稿紧密围绕当前我市社会工作发展中存在问题,以全面提升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为主线,确定了“夯实社会工作基础作用”、“完善社会工作职业体系”、“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水平”、“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强化社会工作服务监管体系”和“保障措施”的制度框架,针对开创社会工作发展新格局、增强社会工作人才支撑、提升社会工作服务实效、落实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开展社会工作者行业注册管理、提升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加大社会工作人才激励力度、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型升级、改革社会工作服务督导机制、转变社会工作服务购买方式和项目成本核算机制、强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管等行业、社会普遍关注关心的热难点问题,提出了系列具体举措。

      与“1+7”文件相比,《若干措施》在发展方向的设定和制度框架的构建方面,实现了三大转变:将追求发展规模转变为注重发展质量,将民政统一购买社会工作岗位转变为各使用单位独立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将多重评估监管转变为以法律为基础的信用承诺综合监管。在具体措施上做出了五项调整:一是从重点关注壮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普及推广社会工作服务,调整为重点关注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落实人才评价和激励保障政策;二是从重点关注开发社会工作岗位,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调整为深化领域服务,建立行业标准规范;三是将向中介化、空心化倾向发展的社会工作机构,调整为支持社工服务机构走多元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四是从各级民政部门统一购买、分配岗位的运作模式,调整为各使用单位自主购买服务项目的运作模式;五是从注重培育发展,调整为培育与监督并重,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具体政策创新点如下:

      (一)关于社会工作者薪酬标准。《若干措施》提出了社会工作者的薪酬指导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上年度发布的“卫生与社会工作”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平均值执行,将“1+7”文件中“社会工作者薪酬不低于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水平”的表述进一步明晰化。按照目前指导价位,社工平均工资标准将从5000元/人/月提高至10647元/人/月(税前,含个人五险一金),社工人力成本标准将从7.6万元/人/年提高至16.01万元/人/年,增幅109.23%;全市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从2017年6.5亿元至增长2019年12.07亿元,增幅85.16%。该制度的建立,有效解决了2007年以来因缺乏依据而未更新发布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价的情况,对社会工作者给予与其他专业技术相平衡的薪酬福利待遇,改变我市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普遍偏低的状况,全面提升行业吸引力,为建设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聚集区夯实基础。

      (二)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若干措施》提出了建立与行业规范相衔接的岗前实训和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将现行民政部门作为培训主体,由市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普惠型、低价位的继续教育培训模式,转变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责任主体,由机构按照自身发展使命和项目服务需求,自主组织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的继续教育模式;民政部门在机构培训的基础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百人计划”,集中优质资源在重点服务领域培养一定规模的高素质专科型骨干人才,为行业发展储备高层次服务人才。《若干措施》还取消了“1+7”文件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累计不少于15天的规定,将与社会工作者注册工作结合的强制性培训任务,转变为社会工作者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等自我实现的要求。该制度能有效解决现行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中存在的经费分散且标准偏低,课程设置理论教学多、实践实训少、内容泛化脱离分领域服务,以及分领域专业人才教育发展力度不足等问题。

      (三)关于督导选拔管理机制。《若干措施》明确提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加快建立与服务项目同步进行的督导制度,改变了现行依“1+7”文件建立的四层级式的选拔和管理制度,将督导从职业晋升渠道转变为职业技能提升手段,从身份管理调整为项目配套服务;督导补贴经费从市福彩公益金统一资助督导个人调整为纳入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总额;同时将督导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社会工作服务质量评价的基本指标,并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申请和延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重要参考。这种转变,既符合民政部、省有关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指导意见,又能改变当前督导作为职务晋升途径进而脱离一线服务的倾向,有效保障社会工作的服务质量与专业化方向。

      (四)关于社工人才激励。《若干措施》提出健全社会工作人才激励,明确社会工作人才作为第六支人才队伍的地位,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我市人才保障体系和相关人才计划,积极探索将高层次社会专业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加大社工专业人才表彰力度,开展“深圳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深圳市优秀社工”等选拔培养活动;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地位,将一线优秀社会工作者吸纳进党员队伍,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完善激励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依法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基金。

      (五)关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若干措施》结合10年的发展经验,对“1+7”文件提出的“分类培育发展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优化其发展政策环境”进行了全面深化升级,提出了夯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支撑。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断增强专业能力和造血功能,打造服务品牌,或根据发展需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并在在部分领域向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探索开展有偿服务。该举措可有效解决当前大部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出现的“中介化”和“空心化”趋势,以及缺乏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难以独立生存的问题,剔除少部分专业服务能力低的小型机构甚至“僵尸”机构,全面提升社会服务机构自主开发社会资源和提高专业服务质量的积极性、自觉性。

      (六)关于购买主体和购买方式。《若干措施》将“民政集中购买、分部门使用”转变为“谁使用谁购买”,明确提出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是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时应以项目购买为主,并将依成本核算的项目购买经费纳入各部门的年度财政预算,改变了将市、区民政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将社会工作岗位嵌入各职能部门使用,经费由福彩公益金、区级财政分别保障的模式。分部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模式的转变,将改变 “1+7文件”实施以来社会工作岗位购买主体与使用主体相对分离的状况,最大限度的发挥各职能部门在推动社会工作发展上的主动性、能动性,更好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服务对象日趋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需求,也可改变购买社会工作岗位标准“一刀切”和经费增长空间受限于福彩公益金规模的瓶颈。同时,为规避分部门购买机制下可能产生的社会工作者行政化及服务管理多头化的问题,《若干措施》还创新性提出了建立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备案制度、服务统计制度和分领域培训制度。

      (七)关于社会工作服务监管体系。《若干措施》对“政府主导、民间运作”发展路径下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缺位、失位之处加以弥补,将“1+7”文件中“优化政策环境培育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工作”升级为“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信用承诺综合监管制度”指明对社会工作服务和社会服务机构的规范监管的方向,改变过去政府不充分信任社会组织而带来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情况,将诚信履约承诺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合同的基本要件,健全多种监察机制,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履约评价等级为差的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列入诚信档案的黑名单,形成承接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息申报制度、规范人员备案、合同备案、服务备案,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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