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深圳时政热点:深圳拟修改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的规定
2018-04-28 10:06 深圳人事考试网 来源:深圳时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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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深圳时政热点:深圳拟修改关于房屋使用安全不只是业主的事的规定
深圳拟修改规定:房屋使用安全不只是业主的事
4月10日下午,深圳市法制办和市住房和建设局通过“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举行了《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网络立法听证会。4月19日,深圳市法制办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发布了此次立法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本次听证会由深圳市法制办与市住房和建设局5名工作人员组成听证组,邀请了37名市民、7家机构参加,另有10多名公众在线旁听。下一步,市法制办将与市住房和建设局继续修改完善《规定》,并尽快报请市政府审议。
听证会主要针对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听证,议题包括:
(一)如何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合法建筑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安全责任人有何不同?
(二)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以及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各应承担哪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三)如何管理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是否合适?
(四)如何加强和完善对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监管?
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采用听证代表意见 保留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名录管理制度
如何管理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
听证代表认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为房屋所有权人,由于大量楼宇在出租,租户是实际使用人,如果其非正常使用,可能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其也应成为安全责任人。对于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听证代表认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对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听证代表认为,应按照土地使用权来区分安全责任人,建筑物的权属随土地使用权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土地使用权不确定,也无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人的,就是无主建筑物,可由国家收回处理。没有产权人没有使用人没有管理人,则应是社区或街道应当拆除的建筑,行政部门就是责任人。
处理建议
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市法制办将对《规定》中的房屋安全责任人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依规定或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或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建设单位物管公司的责任将细化
听证代表认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该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包括以下几条:一是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是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三是房屋装修活动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四是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五是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可以划分独立区域范围内导致的安全事故,则由房屋使用人承担责任;不能区分的公共区域,则由管理人负责;房屋重要主体结构发生的致损行为,则由建设者承担责任。所有权人按规定检测、鉴定房屋安全性,使用人按规定使用房屋,管理人按规定做日常安全检查,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处理建议
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市法制办将对《规定》中涉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以及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对听证代表提出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建议补充到相关条款中,对房屋安全使用的禁止行为进行规范,完善特殊情况的审批程序和原则,明确各方主体之间的责任。
采用听证代表意见 保留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名录管理制度
如何管理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
部分代表认为,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比较好,但应该有进入和退出机制,公开进入条件和退出的情况。也有部分听证代表认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618-2011)中第20页续表A 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已经对结构鉴定的各项要求做了详细规定。对于已经有具体国家标准的事项,不应在《规定》中再授权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此行为可能造成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标准之间的冲突,建议符合国家保准的鉴定机构经市主管部门备案后均可列入鉴定机构名录,由市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处理建议
部分代表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的管理提出了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理的建议,市法制办进行了认真研究,由于目前国家的标准主要是规范房屋安全检测活动,而对于鉴定活动尚无明确标准,而鉴定结论对房屋安全管理非常重要,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需要对鉴定机构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因此,市法制办决定采用多数听证代表的意见,保留名录管理制度,并通过完善制度,确保鉴定机构的名单公开、公平、公正。
房屋安全隐患监管将增加查询和告知义务等条款
如何加强和完善对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监管?
部分代表建议,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查询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其拆除、变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街道办或工作站应该进行隐患房屋的排查,做到信息入库。对有隐患的房屋应该评级,评级达到一定级别的,应该禁止出租或者居住。
处理建议
《规定》中明确要求,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但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鉴定报告中的处理意见,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经检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鉴定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技术措施、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措施治理、解危。但《规定》对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查询和告知义务未做规定,为保证公共安全,市法制办将补充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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