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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11月深圳教师招聘考试客观题高频考点-教育法律法规

    2018-11-23 11:32 深圳教师招聘考试网 来源:深圳教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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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频考点:教育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条 【实施目标】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十一条 【入学年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 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 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条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 活动。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的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 【教师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的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考核】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五十四条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 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九条 【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 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 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十四条 【办理案件】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 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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