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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深圳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法律中有关“撤销、改变、变更”

    2020-01-14 14:38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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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有关“撤销、改变、变更”的规定总结

      —民法—

      1.监护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身心健康行为的;

      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他人监护,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③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①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③欺诈,损害第三人利益

      ④胁迫,损害第三人利益

      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期间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的撤销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6.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接受和放弃继承或受遗赠后,不得撤销。

      7.可撤销婚姻

      ①撤销事由:胁迫

      ②撤销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

      ③ 撤销权人: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④ 撤销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8.赠与人的撤销权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合同:

      ①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②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后,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④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3)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间:自知道撤销原因1年内行使。

      —刑法—

      1.缓刑的撤销

      ① 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关于缓刑的法定条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刑罚。

      ② 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③ 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原判决宣告前有漏罪的,不能撤销缓刑。

      ④ 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撤销缓刑,数罪并

      罚。

      2.假释的撤销

      ① 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关于假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② 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③ 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原判决宣告前有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

      ④ 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宪法—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常的撤销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常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常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常对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

      3.全国人大的改变或者撤销权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常的撤销权

      ①全国人常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②全国人常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立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国务院的改变或者撤销权

      ①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②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其他法—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撤销或者变更权

      ①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

      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②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③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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