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事业单位公基常识: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2020-05-14 09:57 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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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的学习过程中,很多考生对于诉讼时效的掌握较为薄弱,尤其是听起来非常像的“中止”与“中断”。接下来,针对考生们易混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进行辨析。
一、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例1】【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9 B.8C.7 D.6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因此,选择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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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