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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20-08-31 14:13 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广东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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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同等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既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又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4.取得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5.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6.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2.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4.服兵役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的义务。

      5.依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基本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

      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

      这主要是就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宪法规定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而言是一种权利,对父母而言则是应尽的义务。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3.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

      这是指某些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例如: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4.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我国公民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法律救济;司法救济;仲裁救济;行政救济。其中,在职能上具有其他救济不能替代的、终局性地位的是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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