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公务员行测备考:常识判断之《民法》50条(三)
2017-06-16 17:4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深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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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22条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第23条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第24条 侵权行为之债是如果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25条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为不当得利。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第26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但无报酬。受益人则要承担支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
第27条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第28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29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30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常识备考绝不是一蹴而成的事情。希望考生们都可以耐下心来,在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一个满意的成绩!
(编辑:深圳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