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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深圳公务员公基法律《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3)

2017-12-15 10:56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enzhen.huatu.com/文章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第五章 职务任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内和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时进行,且符合交流、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招聘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

  (三)晋升或降低职级的;

  (四)转任的;

  (五)挂职锻炼的;

  (六)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其职级,其任职时间自任免机关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级升降

  第二十六条 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盘活存量、适度空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使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位、职数。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在本职组内晋升职级,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基本任职年限:晋升一、二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以上;晋升三、四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五至七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晋升助理执法员的,须任见习执法员满2年以上;

  (二)考核情况:在基本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2年;

  (三)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

  第二十八条 执法业务水平测试一般在晋升职级前由所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测试结果在1年内有效。其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位特点、能力素质要求和工作内容,制定执法业务水平测试的内容、方式、标准及指标体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有职数限制的职级,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选拔方案。

  晋升一级执法员和晋升市直单位二级执法员的,须在任职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提出任职建议;

  (二)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任职,并进行任前公示;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和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职级晋升的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晋升职级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晋升。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1个职级任职,并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七章 交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转任和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适用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除专业性较强不适合交流的岗位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转任至行政执法类其他岗位工作。

  有条件的所在主管部门,可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地域、跨单位交流。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所在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部门交流机制,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不同部门间交流。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职务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转任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工资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转任同一主管部门内最低一级领导职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层次高于同一主管部门其他内设、下设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层次的,也可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转任其所在单位最低一级领导职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领导职务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转任所需的资格条件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助理执法员以下职级的确定为办事员,七级执法员以上职级的确定为科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职务的,其转任条件及转任后的任职定级按照拟转任职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其他职类公务员具备拟转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的资格条件及转任后的任职定级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转任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薪级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按照公务员挂职锻炼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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