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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深圳公务员考试公基法律: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

2018-01-16 11:15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enzhen.huatu.com/文章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是深圳公务员考试必考的公基基础知识内容,今日为大家分享2018深圳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重要考点内容和法律全文

  深圳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会考到哪些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涵盖马克思主义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政管理、公文写作、深圳市情、时事常识、廉政建设、环保、生态、文化、节能、金融、公务员职业素养、《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等方面。

《深圳市行政执法类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管理办法》考点知识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府〔2012〕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编制职位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位名称;

  (二)职位的职责要求、能力素质要求及主要工作内容;

  (三)通过招聘方式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四)通过逐级晋升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五)本职组、职系以外的公务员转任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

  (六)其他需要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的内容。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招聘、履职、考核、培训、晋升、交流等均应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根据职位说明书和工作实际设置报考资格条件,但年龄一般应当在3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招聘较高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年龄条件可放宽至40周岁

  第十五条 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应当以专业能力评价为核心,重点考察被考核人在专业工作中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应当以专业绩效为核心,重点考察被考核人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以及专业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招聘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晋升或降低职级的;

  (三)转任的;

  (四)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其职级,其任职时间自任免机关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职级晋升的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晋升职级的。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或其他专业技术职组的,应当在本专业技术职组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并具备拟转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十条 其他职类公务员具备拟转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其职级一般定为拟进入职系的最低职级,薪级定为该职级的起点薪级。曾任该职系专业技术类职务的,可按照其最后所任的专业技术类职务任职定级。

  已在所在主管部门连续担任主管或分管技术工作领导职务满3年且转任时仍在领导岗位任职的,可在本主管部门内转任相应专业技术类职务,转任后的任职定级按照职组、职系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职类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职务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薪级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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