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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4)

2017-08-28 16:26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enzhen.huatu.com/文章来源:深圳华图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辅警实行层级管理制度,从高到低依次设置为一级辅警至六级辅警。

市公安机关应当合理设置各层级辅警职数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培训制度,对辅警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勤务辅警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九十天,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晋升培训时间不少于十五天。文职辅警的培训时间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纪守法、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以及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辅警由公安机关统一配发工作证件,持证上岗。工作证件由市公安机关制发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着便装时,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辅警制式服装、标识样式由市公安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辅警制式服装和标识。

第二十七条勤务辅警在工作期间,可以配备警棍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勤务辅警在从事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用器械。

第二十八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督察制度,对辅警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辅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一条辅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责任。对违规泄露保密信息的辅警,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试用期、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纪律的;

(四)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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