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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的决定(2)

2012-07-12 17:31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shenzhen.huatu.com/文章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五、第七条修改为:“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的审批权限:

  (一)符合相应安置条件(截至当年3月31日,任职满3年的领导干部,下同)的正团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拟定方案,报市委审批。

  (二)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副团职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由市军转办拟定方案。安排副处级单位副职领导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安排正科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拟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经审批下达各单位后,各县、区和市直单位不能以年龄偏大、职务偏高、专业不对口、籍贯过于集中等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并且要按规定时间和干部任免权限上报定职定位意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对计划分配到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条款确定职务。对计划分配到财政核拨、财政核补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七、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并修改为:“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的职务安排:

  1.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在副处级单位任副职领导职务(副处级)。

  2.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如无职位空缺,可安排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正科级)。

  3.任职未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安排主任科员或副科级领导职务。

  4.任职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

  5.任职未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安排副主任科员,任职未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和连职干部安排科员,排职干部安排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安排: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职务安排的具体办法按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广州市军转办关于做好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职务安排的通知》(粤军转〔2009〕134号)精神执行。”

  八、删除原第九条、第十三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县、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的职务安排:

  1.副团职干部一般安排正科级或副科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副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

  2.正营职干部安排副主任科员,副营职干部和连职干部安排科员,排职干部安排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安排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执行。

  (详见附件1)”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内容为:“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到我市山区县安置的,在职务安排上予以照顾。正营职干部一般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营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副主任科员。”

  十一、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到中央、省属或市属企业工作的,可不受市直、县(区)分配原则所规定的去向的限制,并可不参加考试考核;非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不能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十二、原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如没有编制空编,采取增加临时编制的办法予以解决。在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给军队转业干部定职时,涉及领导职数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方法解决;涉及非领导职数的,可不受非领导职数比例的限制。”

  十三、增加一条为第十四条,内容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实行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的考核选调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一)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制定。

  (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技术9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实行考核计分、分类选岗的安置办法(详见附件2),以职级、分数高低作为主要安置依据。

  (三)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安置、分类分配办法(详见附件3),按照考试考核成绩和军队转业干部填报的志愿确定到各类单位的安置资格,采取指令性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单位岗位和职务。”

  十四、原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在县、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省人事部门下达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指标,应纳入本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属机关单位接收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须经考试考核确定安置对象。”

  十五、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各接收单位应尽快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给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待遇。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均按照其军队职务等级所对应的地方职务等级进行套改,车改补贴按地方所任职务确定档次。节日津贴、车改补贴等各项补贴按套改工资的执行时间执行。”

  十六、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并修改为:“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计划安置范围,各接收单位应合理安排。省人事部门下达给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适用于接收随调配偶。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按《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惠府〔2007〕149号)执行。”

  十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调整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八、增加三个附件作为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补充。分别是:附件1:《军队干部转业到惠州定职对照表》;附件2:《惠州市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安置实施细则》;附件3:《惠州市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实施细则》。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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