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教育卫生系统招聘笔试成绩及资格初审说明
2013-06-06 16:52 深圳人事考试网 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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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教育卫生系统2013年5月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笔试已于5月26日结束。现将笔试成绩及资格初审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笔试成绩合格线
此次招聘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合格线为50分。考生可登陆深圳市考试院网站(www.testcenter.gov.cn)查询本人成绩。
二、笔试成绩等级划分及资格初审要求
考生笔试成绩按如下办法划分为A、B、C三种级别,各级别资格初审要求如下:
A级:笔试合格且排名在同一职位拟聘名额3倍范围内的考生划为A级。此类考生具备初审资格,且必须于资格初审规定的时间之前到资格初审现场等候,否则取消其初审资格;
B级:笔试合格且排名在同一职位拟聘名额4至8倍范围的考生划为B级。此类考生具备资格初审递补资格,为能及时递补,此类考生须于资格初审规定的时间之前到资格初审现场等候可能的递补至所报考职位的初审结束,否则取消其递补资格;
C级:此类考生不具备初审资格。
注一:资格初审级别为“A”和“B”的考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在资格初审规定的时间前到达资格初审现场等候初审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初审资格。考生到达现场后,初审单位须做好考生的签到工作。
注二:资格初审的时间、地点参见《深圳市光明新区教育卫生系统2013年5月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资格初审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一览表》(附件1)。
三、资格初审办法及须提供的材料
(一)资格初审办法
进入资格初审人员,经审查合格的,确定为进入面试人选,当场发放面试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入面试,并按同一岗位笔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的顺序,从递补人选中依次递补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二)须提供的材料
报考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供审查人员验证,并提供复印件供资格初审单位留存。
1. 应届毕业生:
复印件请按以下顺序装订:
(1)报名表
(2)准考证
(3)身份证
(4)学历及学位证书或落款时间为2012年9月1日以后的毕业生推荐表(函)(加盖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处”公章,研究生的推荐表加盖“研究生院<处>”的公章亦可)、院系推荐意见(推荐表中已有的不需再提供)、成绩单、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详细证明材料。属2011、2012、2013年市外院校深圳生源毕业生报考市内户籍要求岗位的,需提供深圳户籍本;如户籍迁至市外尚未迁回深圳的,须提供深圳户籍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军队院校地方班毕业生报考应届毕业生岗位的,需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地方生证明。
2.社会人员:
复印件请按以下顺序装订:
(1)报名表
(2)准考证
(3)身份证(或户籍本)
(4)学历及学位证书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岗位有要求的才需提供)
(6)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附件3,该表在资格初审时如来不及提供的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最迟应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提供该表,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7)职位有要求特定等级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须在工作经验证明中(见附件2)填写相关情况,并须提供相关部门下发的医院等级评审文件、认定证书或能证明该医疗机构等级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仅提供复印件,须加盖提供文件部门公章)。
(8)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详细证明材料。
3.无论应届毕业生或社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夫妻分居市外一方按本市户籍人员报考的,须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身份证,深圳户籍人员的户籍本。
(2)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该工作时间段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工作合同、工资单、人事部门开具的在岗证明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工作合同、工资单、人事部门开具的在岗证明在资格初审时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最迟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境外归国人员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记录的,以原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为准。岗位没有具体工作岗位经历要求的,可在初审现场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
(3)岗位要求英语、职业资格等级的,高于要求等级的均为符合条件,须提供相应等级证书(大学英语四、六级的可提供425分以上的成绩单)。在官方语言是英语的国家留学2年以上的留学生,报考具有大学英语四、六级要求岗位的,可不提供相关证书,但需提供留学证明资料。
(4)留学归国人员资格初审时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凭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临时证明》接受资格初审;未毕业的,资格初审时必须提供就读院校开具的在读及毕业时间的证明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书;所有留学归国人员通过考试、体检和考察后,必须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聘用手续。
(5)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资格初审时须提供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位的,办理聘用手续时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编辑:深圳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