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高频考点之刑法(2)
2014-06-18 14:50 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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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八》)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 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 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
特征 |
所在阶段 |
停止原因 |
处罚原则 |
预备 |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
预备阶段 |
意志以外的原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
||||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 |
||||
未遂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实行阶段 |
意志以外的原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
犯罪没有得逞 |
||||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 |
||||
中止 |
及时性 |
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以及犯罪已结束,危 |
自动停止,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道减轻处罚 |
自动型 |
||||
有效性 |
5. 关于排除犯罪事由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属于已被考的太多但又不能忽视的考点。在此,我们需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
件:
(1)起因: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3)对象: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目的: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应当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5)限度: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注意:
(1)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刑法第 20条第 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假象防卫、偶然防卫、防卫挑拨、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防卫过当都不属于正当
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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