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选聘职员公告
2015-08-24 09:59 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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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号)相关规定,经核准,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检测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事业单位职员3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和人数
本次公开选聘职员3名,岗位名称为测试工程师,岗位类别和等级为专业技术类11级,详见附件1《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公开选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二、选聘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规定的职员选聘基本条件;
2.符合本公告及《职位表》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有关要求
1.报考范围:符合条件的深圳市内和市外居民均可报考。
2.报考专业:应聘人所学专业须与《职位表》要求完全一致。
3.报考年龄:详见《职位表》。
(三)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10年以来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其他属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应聘的人员。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和资格初审由市检测院组织实施,资格初审合格的,现场向应聘者发放《面试考核通知书》。
(一)报名时间、地点
1.时间:2015年8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30。
2.地点: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西丽基地九楼B906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同发路4号)。
3.联系电话:0755-86928972。
(二)应聘者需提交如下资料
1.《深圳市事业单位选聘职员报名表》(原件一式2份,贴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空表见附件2);
2.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3.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深圳市聘用职员、雇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原件,表样见附件3。来不及提供的可暂不提供,但须书面声明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最迟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该表,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5.检定员证/检验员证(复印件,验原件);
6.计量检定/校准或产品质量检验行业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7.业绩、获奖等证明材料(自愿提供)。
(三)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合格的,现场向其发放《面试考核通知书》。所有报名资料由市检测院留存和处理,均不退回。
四、考核
考核由市检测院负责组织,应聘人员凭《面试考核通知书》和身份证参加。
(一)考核内容及方式:与选聘岗位相关内容。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面试得分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保留2年备查。
(二)时间和地点: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将获发相关事项通知。
(三)考官组组成
设1个考官组,由5名考官组成(1名主考官,4名考官),其中3名考官从外单位聘请,另外2名考官分别由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组织人事处和市检测院委派。由委监察处委派监督员1人,负责全程监督。考官组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考生的实际业务水平和适岗能力进行考核。
(四)体检入围名单公布
对面试合格的报考人员,依面试成绩高低顺序,按照拟聘职位名额等额确定体检入围人员名单,于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网站上发布。
五、体检、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
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体检表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到指定医院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格。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若发现有不合格的人员,按面试成绩从高至低依次等额替补。
(二)资格复审及考察
1.对象:体检合格的考生,由市检测院在30天内完成资格复审和考察。
2.主要内容
(1)资格复审:根据本公告及《职位表》,按照报考岗位,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核确认。
(2)考察:拟聘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
资格复审、考察等环节被取消资格或放弃资格的,由市检测院在递补人员范围内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等额进行递补。
(三)公示
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在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网站上公示7天。
六、办理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检测院按协商、自愿原则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规定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聘用合同首次聘用期限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中须明确试用期。拟聘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检测院报到,非特殊原因未按时报到工作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其它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市检测院负责解释。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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