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深圳公务员法律考点: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2)
2018-01-22 10:16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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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并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其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因工作需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无职数限制的其他职级及其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第十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
第十二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根据职位说明书和工作实际设置报考资格条件,但年龄一般应当在3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招聘较高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年龄条件可放宽至40周岁。
第十三条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及程序等,按照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需要,对考试大纲、笔试科目、面试方式等作出调整。
第四章 考核与培训
第十四条 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说明书为基础,按照本市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执行,重点考核“能”和“绩”。
第十五条 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能”的考核,应当以专业能力评价为核心,重点考察被考核人在专业工作中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业技术职位的特点,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各职组、职系内不同职级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能力素质要求,作为评价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基础标准。
第十六条 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绩”的考核,应当以专业绩效为核心,重点考察被考核人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以及专业研究成果。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业技术职位的职责要求,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各职组、职系内不同职级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基本绩效指标,同时结合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制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其年度专业绩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所在主管部门应当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方法、指标体系等内容,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按照公务员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应当作为其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并针对不同的职位职责和能力素质要求,安排培训内容,重点培训与履职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对能力素质要求差异较大的不同职级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分级开展培训。
第五章 职务任免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任免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内和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时进行,且符合交流、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招聘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晋升或降低职级的;
(三)转任的;
(四)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其职级,其任职时间自任免机关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级升降
第二十七条 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盘活存量、适度空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使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职数。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任现职级时间已达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
(二)在基本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专业能力评估结果达到晋升上一职级的要求;
(四)拟晋升职级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晋升职级前开展专业能力评估。
专业能力评估是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四)项规定条件人员,在现职级任职年限内的工作绩效和专业素质进行的综合评定。评估结果符合上一职级的专业能力素质要求的,可参加当次职级晋升;未达到要求的,不能参加当次职级晋升,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能力素质培训。
专业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由所在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有职数限制的职级,原则上应当实行差额选拔。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结合职组、职系特点制定选拔方案。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可实行按比例选升,即每年在符合晋升上一职级基本资格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择部分人员晋升职务。具体选升比例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所在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提出任职建议;
(二)组织实施专业能力评估;
(三)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任职,并进行任前公示;
(五)按照规定办理任职和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职级晋升的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晋升职级的。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晋升。破格晋升的条件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各职组、职系的职位说明书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1个职级任职,并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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