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3)
2019-10-14 21:44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法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七条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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