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总结
2020-04-24 15:30 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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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一直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但是有一些复杂的情况考生容易迷惑,接下来给大家分析两种特殊情形下的继承:
一、代位继承
1.概念: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的特征:
①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③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④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⑤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
二、转继承
1.转继承的概念: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2.转继承的特征:
①转继承实际是两个继承法律关系。
②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早于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③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而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
④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2.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例1】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AC
【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网解析】本题中,继承人乙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所以甲的遗嘱无效,转为法定继承。因此,乙的女儿戊可以代位继承,故A项正确,B项D项错误;因为丁接替乙赡养甲,所以丁可以视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C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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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