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深圳事业单位公基知识:正当防卫
2020-06-16 16:04 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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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一直占据着重要比例,是法律部分的高频考点。其中,正当防卫作为犯罪排除事由,经常会结合案例题型进行考核,因此本部分将对其内容进行梳理,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一、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一)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排除假想防卫)
(二)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三)防卫意图: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排除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四)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排除事先防卫、事后防卫)
(五)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的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从轻)。
注意:防卫过当非独立的罪名。
四、特殊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具备前四个条件即可,无限度限制。
【例题】(单选)某日,村民黄某见村民于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于某家,欲行强暴,于某挣扎中摸到枕头下的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黄某身上猛刺。黄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案例中于某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故意杀人
C.防卫过当
D.正当防卫
【答案】D。解析:黄某窜入于某家属于不法侵害,强行施暴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构成特殊防卫权的前提,于某将黄某刺死的行为属于行使自己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用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
【例题】(单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事后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
B.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C.防卫过当实际上是一个罪名
D.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应当认定为故意
【答案】B。解析:事后加害不构成防卫过当,一般属于故意犯罪。A项说法错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B项说法正确。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C项说法错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例题】(单选)下列情形中,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
A.甲用拳头打乙,乙用匕首将甲插死
B.甲手持菜刀砍乙,乙用随手捡来的钢筋打伤乙
C.甲用手机打乙,乙用匕首将甲刺伤
D.甲用筷子敲打乙头部,乙一拳将甲打成植物人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中防卫限度问题,难度适中。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题中,ACD三个选项中的情形,很显然超过了防卫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B选项中的情形符合正当防卫中限度的要求,属于正当防卫。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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