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深圳事业单位公基知识:担保物权
2020-06-24 10:37 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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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债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经常让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说到底,它就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生活中常见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在民法中是个非常重要的考点。我们在这里帮助大家整理一下。
一、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经常见到的是房屋抵押、汽车抵押。债务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房屋申请拍卖,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所谓的抵押权。
理论上,不动产、动产都可以抵押,但并非所有的都可以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这些不能抵押的财产是考试中单选或多选题的常考知识点。
二、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最典型的特征是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而且动产和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质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较多的发生在加工承揽、维修合同中,而且只能留置动产。
四、三大担保物权的区别
考试中经常见的是以案例的形式让考生分析出到底是哪种担保物权,这个对比表格非常清晰的给出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例题】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答案】AB。解析:根据《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本题中,轿车可以设立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就该轿车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因此,A正确。C错误。根据《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汽车)可以设立动产抵押权。B正确。轿车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而非登记时设立,D错误。故本题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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