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深圳公务员考试报名指导:什么情况是公务员报考“回避关系”?
2017-12-29 14:26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enzhen.huatu.com/文章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2018年深圳公务员招考中关于“回避关系”的要求有哪些你知道吗?哪些亲戚血缘关系构成回避关系不能报考?深圳华图为大家解答在《公务员法》中关于“回避关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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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年深圳公务员招考中关于“回避关系”的要求
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凡存在上述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报考人员均须回避,不得报考该单位的职位。
二、《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
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特殊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分为三类:配偶、血亲和姻亲。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一) 夫妻关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成的伴侣。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双方,即丈夫和妻子,互为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成立,以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为标准;夫妻关系的结束,以双方依法领取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为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夫妻关系限于有效的夫妻关系,即曾经是夫妻关系而现在已经离婚的,不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夫妻是已婚成年人的亲属群中的重要亲属,是任职回避的首要对象。
(二)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他们和自己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等。鉴于人的寿命的有限性和公务员任职年龄的限制(18周岁以上),直系血亲的链条中同时担任公务员的人所分属的辈分并不会太多。因此,在实践中,直系血亲关系一般表现为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即指父母与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寝室,即非直系血亲,但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份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即自己的血亲的配偶,如直系血亲的配偶包括儿媳、女婿等;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父、舅母、姨夫等;二是配偶的血亲,即自己的配偶的血亲,如配偶的直系血亲即配偶之父母、祖父母;配偶的旁系血亲即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前者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后者如儿媳之父母等。姻亲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全部实行任职回避,一来涉及的人员非常多,审查工作量非常大,二来也没必要。所以,《公务员法》仅要求相互之间存在着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进行任职回避。另外,《公务员法》没有对近姻亲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以及儿女配偶的父母,一般与公务员的联系较为紧密,属任职回避之列。
三、应予回避的职务的范围
(一)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因为如果这类公务员任职于同一国家机关,且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那么他(她)们之间就具有同事和亲属双重关系,这种局面必然会使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复杂化,影响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正常展开。当然,我们也不能无限扩大任职回避的内容。任职回避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两个公务员在同一机关任职;二是两个公务员隶属于并且是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也就是说,如果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之间,不在同一机关工作,或者虽然在同一机关工作,但并非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那么就无需任职回避。
(二)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因为在一个机关内,领导者对其职务范围内的每件事和个人都负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管理或者领导的职责,如果其直接下属和他之间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就可能出现以亲属关系、家庭关系代替领导关系与被领导关系的情形,以致干扰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此时的任职回避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为两个公务员在同一机关任职,而非在两个机关任职。二为两个公务员担任的职务之间具有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非间接的领导关系,也不是指导关系。
对《公务员法》第68条第一款“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这句话正确的理解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以下两个职务(这是一个大前提):一是双方直接隶属┄┄;一是直接上下级┄┄。有人将此规定理解为:一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是不得“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是错误的。正确理解《公务员法》第68条第一款禁止担任的前两种职务的同一个大前提是”在同一机关“内。那么弟弟担任市教育局长,哥哥就可以担任该市的公安局长,因为这并非在同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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