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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

2013-06-10 16:46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shenzhen.huatu.com/文章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院

  第三章 人事争议仲裁管辖

  第十二条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

  (一)市直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与其聘(雇)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国家和省派驻本市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直机关和区属事业单位与其聘(雇)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十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或者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管辖。

  第四章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申请仲裁时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仲裁除了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仲裁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他相关材料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通知书和仲裁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是否同意选定仲裁员的事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一方人数在五人以上并有共同仲裁请求的,可以由当事人推举代表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九条 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仲裁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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