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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深圳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2016-09-08 09:47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enzhen.huatu.com/文章来源:深圳人事考试

  深圳公务员考试一般一年一次,2017深圳公务员考试公告已于2月24日发布。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月27日至3月5日、考试时间定在3月26日,由于2017深圳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已经公布,所以深圳人事考试为您提供2017深圳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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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一)2017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7年毕业的定向生限在定向地区报考,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二)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可以,但须2017年2月27日及以前已具备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并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和要求。

(三)要求有资格证书的职位,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可以,但须2017年2月27日及以前已具有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并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和要求。

(四)对非深圳户籍(生源)报考人员,学历学位有何要求?

非深圳户籍(生源)报考人员除须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和要求外,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报考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门职位的放宽至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非深圳户籍(生源)人员以其已经取得的国(境)外学位报考的,须具有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并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和要求。

深圳生源是指以深圳户籍考入深圳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国(境)外院校就读的人员。深圳户籍人员的非深圳户籍配偶可按照深圳户籍报考,但须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和要求。

(五)留学归来人员能否以其尚未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

不能。留学归来人员以国(境)外学位报考的,须于2017年2月27日及以前取得相应的国(境)外学位证书,并于资格初审前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毕业时间以国(境)外学位证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六)在读的留学人员是否能以已取得的国内学历学位报考?

不能。在读的留学人员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也不能以已取得的国内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截至2017年2月27日尚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留学人员均视为在读留学人员。

(七)在职的公务员或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能否报考?

均不能报考。前述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也包括聘任制公务员。

(八)什么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门职位?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门职位仅面向由广东省兵役机关批准入伍,入伍所在地或生源(户籍)所在地为深圳市,服役期满2年以上(含2年)且退出现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毕业后参军入伍或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录取或就读期间参军入伍的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既可报考专门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门职位的,聘任后需在招考单位工作满5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均按招考职位明确的职务办理任职手续,即无论是大专学历、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均确定为办事员、助理执法员或见习警员。

(九)“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职位”如何理解?

这里的“所在单位”一般是指市直单位、区直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较大单位的机关及其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支队、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分局分别作为“所在单位”。与报考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以下简称回避关系)的公务员为上述“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同级非领导人员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该单位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管理局、支队、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分局的职位。若上述较大单位的招考职位未明确具体招考单位的,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公务员为该较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同级非领导人员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该单位;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公务员并非该较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同级非领导人员的,报考人员方可以报考该单位。

例如:报考人员的父亲是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机关的主任科员,则其不能报考该委机关的职位,但可报考该委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支队的职位;若其父亲是该委的副主任,则其既不能报考该委机关的职位,也不能报考该委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支队的职位。

(十)如何确定报考人员所学的专业名称?

确定报考人员所学的专业名称,以其所获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名称为准。专业的方向不是专业名称,不作为判断依据。在国(境)外院校所学专业则以所获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名称为准。

(十一)如何理解“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专业须与职位要求一致”?

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与招考职位对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方可报考相应的招考职位,且该对应的学历学位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招考职位有多个学历层次要求的,报考人员可以其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中一个学历层次进行报考,但该报考学历的专业必须符合职位对应学历层次的专业要求。

若职位同时有学位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同时取得报考学历所学专业及对应层次的学位。例如:某一职位的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学位要求为学士以上、专业要求本科和研究生均为哲学,若以哲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报考的须取得该专业的学士学位,若以哲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报考的则须取得该专业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招考职位学位要求为“不限”的,报考人员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考。

(十二)报考人员高学历专业与招考职位专业要求不符,但低学历专业与招考职位专业要求相符,可否用低学历专业报考?

如报考人员低学历专业符合该职位最低学历及对应的专业要求,且其他条件也符合职位要求,则该报考人员可报考该职位。例如:职位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如报考人员硕士研究生的专业不符合职位要求的研究生专业,大学本科的专业符合职位要求的本科专业,则可以报考,但如果大学本科的专业也不符合职位要求的本科专业则不能报考。如果职位要求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则报考人员不能以本科学历及专业报考,也不能以研究生学历、本科专业两者结合的形式报考。

(十三)职位表“专业要求”栏中的专业代码如何理解?

职位的专业及代码要求是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设置,代码分二、四、六位,形成依次包含关系。报考人员须依据专业目录确定本人所学专业归属及代码,具体可参考以下例子:

例1:职位要求本科专业代码为“0301-法学”的,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指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对应代码为“030101K-法学”、“030102T-知识产权”、“030103T-监狱学”的均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而“0302-政治学类”、“030303T-人类学”等则不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

例2:职位要求本科专业代码为“030101K-法学”的,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指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对应代码为“030101K-法学”的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但“030102T-知识产权”、“030103T-监狱学”则不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

例3:职位要求研究生专业代码为“020203-财政学(含:税收学)”的,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指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对应代码为“0202-应用经济学”的,不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

(十四)报考人员本科学历的专业名称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但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中旧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的,如何报名?

本次招考的本科专业设置使用教育部2012年发布的专业目录,同时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报考人员首先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中查找相应的专业代码报考。如所学专业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中找不到,但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中旧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的,根据表中第四列所列旧专业在第二列对应的新专业目录中查找对应的新专业及代码进行报考。具体可参考以下例子:

例1: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为“海洋经济学”,该专业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中找不到,但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找到为旧专业,专业代码为“020116S”,则按照以上对应原则,可报考专业要求为“020101-经济学”、“0201-经济学类”或“02-经济学”的职位,但不能报考专业要求为“020102-经济统计学”的职位。

例2: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为“电子商务”,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中对应的专业代码为“120801”,属于“1208-电子商务类”,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中旧专业的代码为“110209W”,属于“1102-工商管理类”,只能报考专业要求为“1208-电子商务类”的职位,不能报考专业要求为“工商管理类”的职位。

(十五)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在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找不到一致的专业名称的,如何报名?

报考人员所学的专业,应与招考职位的专业名称一致。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在专业目录所列的(特别是国(境)外学历),可选择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但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的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报名时不作专业认定,仅在资格初审时由专门人士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下列材料按照最相近的原则判定其专业代码归属:以国内学历学位报考的,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未毕业的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教务处盖章)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以国(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文件,以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十六)专业硕士学位考生如何报考?

专业硕士的学位名称,并非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名称,相关代码与《研究生专业目录》所列的学科门类可作对应,但与一、二级学科(专业)代码无一一对应关系。专业硕士可参考学位名称及所学课程,按最相近原则对应《研究生专业目录》所列的一、二级学科(专业)名称报考,但须具有相应的学历证书。

例如,“法律硕士”可以报考研究生专业要求为03-法学或0301-法学类专业的职位,同时须具有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十七)双学位的报考人员能否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

如果报考人员第二学位也取得了符合职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可以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报考,但需取得对应专业的学位证书,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十八)职位表中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是对低学历报考者的要求吗?

不是。职位表中其他条件栏中规定的条件,如“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不仅是对低学历报考者的要求,而是对该职位所有报考者的要求。

(十九)“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确定及计算?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如外企、私企、民企)、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已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地(市)以上垂直管理单位中驻县(市、区、旗)以下机构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如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

在市级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二级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计算从其入学报到之日起至毕业证颁发时间止;留学归来人员在校期间计算从其入学报到之日起至国(境)外学位证书颁发时间止。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截止至2017年2月27日。

(二十)其它相关资历的时间如何计算?

相关资历如各类经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结婚证、户口薄等,取得这些资历和证书等的时间均应在2017年2月27日之前。

职位条件要求为中共党员的,报考人员须在2017年2月27日之前经党组织批准成为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

(二十一)如何理解职位表备注中的安排单位?

附件1职位表备注中的安排单位为招考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如职位表已明确安排单位的,则聘任后安排在该单位;如未明确安排单位的,聘任后由招考单位统筹分配。

二、关于报名

(二十二)如何报名?

本次公开招考实行网上报名,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通过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网站(http://www.zzb.sz.gov.cn)、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szhrss.gov.cn)及深圳市考试院门户网站(http://www.testcenter.gov.cn)上的相关链接登录深圳市人事考试考生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考生服务系统,网址为https://ks.sz12333.gov.cn/ess/或https://sz12333.gov.cn/ess/)进行网上报名。考生报名的详细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见公告附件3、附件4。

(二十三)如何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

1.查看已确认职位人数。报考人员完成注册后,可登录考生服务系统,在“当前考试”栏目中选择“查看报名人数”查看已确认职位人数;完成职位确认后,可在“我的考试”中查看已确认职位人数。已确认职位人数情况将于2017年2月28日、3月2日17:00后各更新一次,更新的数据为截至当天下午统计时的已确认职位人数情况。最终的已确认职位人数情况将于2017年3月6日17:00后更新。

2.查看已缴费人数。报考人员完成职位确认后,可在“我的考试”中查看已缴费人数。已缴费人数将于2017年3月9日缴费时间截止后进行统计,报考人员可于2017年3月13日17:00后登录考生服务系统查看。

(二十四)网上报名时须需要注意什么?

1.严格按照职位要求报名,报考人员必须使用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实名注册和报考。每人只能注册一个用户,因个人信息泄露被他人注册影响本人报名的,由本人循法律途径解决。每人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名,个人条件与报考职位要求不符的,笔试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

2.报名时填写注册信息、报名信息及选择职位过程中应认真录入、仔细核对,通过系统提交确认相关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所有信息经系统提交确认后将不能修改,因信息填报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因个人原因造成注册信息泄露影响本人报名的,由本人循法律途径解决。

3.报名时应按照规定流程和时限尽早完成各环节操作。未在规定的选报职位时间内完成职位选报和确认或未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完成缴费的,均视为放弃报名。

4.报名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凡提供涉及报考资格的材料或信息不实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五)报考人员的身份如何填写?

报考人员填写身份时,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填写,已毕业并与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暂缓就业协议(或择业代理等)且在2017年2月27日前仍在有效期内的,或虽未签订暂缓就业协议(或择业代理等),但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被学校正式派遣,截至2017年2月27日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可参照应届毕业生身份填写;留学归来人员及已毕业的其他人员按社会人员身份填写。本次招考全部职位均面向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报考,身份填写不影响报考资格条件。在办理录用手续时身份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录用单位。

(二十六)报考人员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将有什么后果?

本次公开招考为网上报名,实行诚信报考,考生服务系统仅根据考生填写的身份证号对性别和年龄进行校核,不对所学专业等其他信息进行校核,报考人员应选择与本人条件相符的职位进行报考并自行确认。面试前将对考生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后续环节考试。考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职位要求最终以考察及录用审批为准。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七)什么情况下可以修改报名信息和职位信息?

考生在未完成职位确认前可登录考生服务系统自行修改除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外的其他报名信息及职位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的修改方式见公告附件3。报考人员在完成职位确认后将不能修改任何报名信息和职位信息。

(二十八)若某职位报考人数小于面试名额或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面试名额,该职位是否会被取消?

若职位报考人数小于面试名额或或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面试名额,均不会取消职位,只要职位有人报考都将正常开考。

(二十九)考试费是多少?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试费,如何办理?

考试费为45元/科/人。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以及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实行减免考试费政策。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申请减免;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申请减免。

考试费减免由深圳市考试院审核确认,符合免交考试费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先完成网上缴费后,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于2017年3月20日至25日期间(工作日9:30-11:30,14:30-17:30)到深圳人才园服务大厅人事考试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一层。

(三十)准考证有何用途?

准考证是考试至体检阶段各环节须提供查验的证件之一,须及时打印并做好备份,建议打印多份备用。由于笔试、体能测评、面试及体检等现场不具备上网及打印条件,请按要求提前准备准考证,以免在现场查验时因无法提供而被取消相应资格。

三、关于考试、资格审查、体检及考察聘任

(三十一)笔试考点和时间如何安排?

本次公开招考的笔试考点均设在深圳市。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笔试考点及座位全部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进行安排,具体地点和时间安排见准考证。报考人员也可在规定的准考证打印期间内到深圳市考试院现场进行查询。

(三十二)参加笔试须携带什么证件?

报考人员凭本人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三十三)如果居民身份证遗失或正在办理中,怎样处理方可参加考试?

如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及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唯一可以代替居民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的法定身份证明凭证,任何其他证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十四)考试期间,可以使用计算器吗?

除《财务会计素质测试》考试外,其余科目考试均不能使用计算器。参加《财务会计素质测试》考试使用的计算器须为普通的计算器,不能具有存储、摄影摄像、无线接收发射、语音等其它非计算功能。除《财务会计素质测试》考试外,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计算器,适用《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三十五)资格初审时报考人员需上传哪些材料?

报考人员除须上传有效居民身份证、户籍卡、学历及学位证书(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含院系推荐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函>和成绩单)、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和其它相关材料外,以下情形还须另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以大专学历或无法提供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或者以成人教育、自考、夜大、业大、函授、网络教育、在职学习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学位报考的,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之一:本人2017年2月27日为深圳市户籍的深圳户口薄(深圳户口卡或深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亦可);户口已迁出深圳的深圳生源,须提供深圳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证明;深圳户籍人员的非深户籍配偶,须提供证明2017年2月27日的双方夫妻关系和深圳户籍一方户籍的结婚证和深圳户口薄(深圳户口卡或深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亦可)。

2.以国(境)外学位报考的,须提供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文件,以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职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明确的起止时间且截至2017年2月27日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下列经历证明材料之一:原(现)工作单位证明、本人档案保管单位工作经历证明、村(居)委会(社区)证明、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聘任(用)合同(协议书)、工作协议、营业执照、离职证明和转业、复员、退伍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如: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或截至2017年2月27日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多份经历证明材料(如: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及工作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原工作单位证明)。经历证明材料中须列明各项经历的起止时间。

4.军队院校地方班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读院校提供的地方班就读证明。

5.经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报考的2017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提供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6.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报考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党员证、流动党员活动证、所在党组织开具的党员证明、经有关党组织批准入党的入党志愿书等证明至2017年2月27日为中共党员的材料。

7.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门职位的,须提供退出现役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或就业推荐表、入伍相关证明等材料,并且须于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十六)如果报考人员在报名参加深圳市2017年公务员招考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加深圳市2017年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参加深圳市2017年公务员招考考试的行为,本市招考单位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或聘任人选。

(三十七)若某职位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其面试名额时,是否削减招考名额?

职位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面试名额时不削减招考名额,但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未达到面试成绩合格线的,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

(三十八)通过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为360分以上的人员,但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能否报考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位?

通过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为360分以上的人员,符合公告和职位的其他要求和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位,但资格初审时须提供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或成绩合格证明,聘任审批时须提供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能提供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聘任资格处理。

(三十九)对招考职位其他条件要求的“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如何理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即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

(四十)体检工作由谁负责?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怎么确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哪些?

体检工作由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涉及体检的主要文件有: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相关职位(含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其相关项目应按照该标准执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体检标准仍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他部门招录公务员,都要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四十一)对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的人员是否有身高或体重要求?

没有。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人员的身体条件,应同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要求。

(四十二)对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的人员视力有何要求?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从事信息化、医务、心理矫正、财务会计职位(职位编码为:1701Q002、1701Q007、1701Q008、1701Q013、1701Q014、1701Q015、1701Q019、1701Q020、1701R001、1701R002)的人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其他警察职位的人员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

(四十三)资格复审、考察主要有哪些内容?

资格复审重点对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全面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要求执行。

(四十四)中外合作办学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如何提供学历学位材料?

中外合作办学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初审阶段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含院系推荐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函)和成绩单;资格复审和考察阶段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准予毕业和取得学位资格的证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能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聘任资格处理。

(四十五)拟聘任人员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经审批同意聘任后,拟聘任人员应按照招考单位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招考单位统一办理公务员报到手续。

(四十六)公务员报到时间如何确定?

公务员报到时间按以下办法确定:应届毕业生及市属单位聘任的社会人员均以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报到的时间作为公务员报到时间;区属单位聘任的社会人员以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的时间作为公务员报到时间。公务员报到时间将作为聘任合同起始时间、试用期开始时间和工资起算时间。

(四十七)招考单位与拟聘任人员要签订合同吗?期限多长?首聘期内能否交流?期满可否续签?

经审批同意聘任后,由招考单位与拟聘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此次公开招考的公务员首次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1年,包含在首个合同期限内,首聘期内不得转任到我市其他用人机关。合同期满,单位与公务员双方愿意续签合同的,可直接续签,续签合同的期限一般为5年。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在用人机关连续聘满10年的,单位可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四、关于违纪违规考生处理

(四十八)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相关行为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详见《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附件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四十九)《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其他

(五十)此次招考的查询网站是什么?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网址:http://www.zzb.sz.gov.cn。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szhrss.gov.cn。深圳市考试院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

(五十一)如何了解各招考单位的工作职责及机构设置等情况?

各招考单位的有关情况见深圳政府在线信息公开栏目(网址: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jgsz/)。

(五十二)对考生服务系统、报名信息填写及考务工作等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请拨打深圳市考试院电话:0755-88100099(受理咨询时间: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9日的工作日9:30-11:30,14:30-17:30。因咨询的人数众多,如遇咨询电话打不进的情况,请将详细情况电邮至ksykwb@szhrss.gov.cn进行反映)。以上电话及电邮不受理涉及招考政策的咨询。

(五十三)对招考政策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为避免因咨询电话拥挤而影响报名,考生如对招考政策有疑问,应先详细阅读公告、报考指南及职位表等;如仍有疑问,再电话咨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755-12333,0755-88128433、88128735(受理咨询时间:2017年2月27日至3月5日的工作日9:30-11:30,14:30-17:30)。以上电话均不受理涉及考生服务系统、报名信息填写及考务工作等问题的咨询。工作人员仅对公告内容及政策给予解释,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职位条件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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