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深圳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管理考点清单(4)
2017-12-25 15:03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enzhen.huatu.com/文章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行政管理考点清单之行政决策与执行、行政监督与效能
1行政决策、执行和协调
(一)行政决策: 行政决策是各种各样决策中的一种,是指行政领导者在处理政务时,从公共利益和公平与公正原则出发,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所做出的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决策主导着公共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处于核心地位。
1、行政决策的类型:
(1)确定型决策、风险型决策和不确定型决策
确定型决策: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自然状态和客观条件能够确定,决策目标也非常明确,对决策实施的结果也能够确定。
风险型决策: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自然状态和客观条件比较清楚,也有比较明确的决策目标,但是实现决策目标结果必须冒一定风险。
不确定型决策: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自然状态和客观条件都不清楚,决策目标也不够明确,对决策的结果也不能控制和预测。
(2)程序性决策和非程序性决策
程序性决策也叫常规性决策,是指决策者对所要决策的问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先例可参考的结构性较强,重复性的日常事务所进行的决策。
非程序性决策也叫非常规性决策,是指决策者对所要决策的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先例可供参考的决策,是非重复性的、非结构性的决策。
程序性决策和非程序性决策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大多数决策既不是完全程序化的决策,也不是完全非程序化的决策,而是程序化和非程序化的结合。
2、行政决策具有下列特点:
①主体确定性;②内容广泛性;③目的社会性;④依据法律性;⑤约束普遍性。
3、行政决策转型的主要标志:
①行政决策由个人决策转向团体决策;
②行政决策由单纯的定性分析走向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分析;
③行政决策由仅注重决策的结果到注重决策的全过程;
④行政决策由“谋”与“断”、“行”不分到“谋”与“断”、科行”相对分离。
4、行政决策的原则有:
①系统原则;②时效原则;③可行原则;④创新原则;⑤择优原则。
5、行政执行的主要手段主要有四种:
①法律手段;②行政手段;③经济手段;④思想教育手段。
6、行政协调的基本原则有:
①统筹兼顾原则;②异中求和原则;③公正无偏、积极主动原则;④协调与初始阶段的原则。
2行政监督
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
行政体系外部的监督包括:
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
行政监督体系是指由不同类型、不同方式、不同内容及不同效力的行政监督所构成的相对独立的有机统一的监督体系。
从行政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关系来看,行政监督系统主要包括行政内部监督系统和行政外部监督系统两个子系统。
1、内部监督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是指行政组织按照层级制的上下隶属关系进行的法律监督,以及在行政组织内部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行政组织和公务员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我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两种。一般监督主要包括层级行政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专门监督,是指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在它们的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对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与督促。它主要有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1)一般监督
自我行政监督主要包括层级行政监督、职能监督和主管监督三种情况。
层级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各行政机关之间按直接隶属关系而产生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和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
①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是自上而下的监督。
②二是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是自下而上的监督。
③是平行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这是一种横向监督。
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部门所实施的监督。例如,财政部就其所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情况对各部委、各地区实施的监督等。
主管监督是指上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2)专门监督
专门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的专业性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包括各级行政监察机构的监督和审计监督。
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指我国政府中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坚持依法行政和廉洁奉公所实行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检查权。第二,调查权。第三,建议权。第四,行政处分权。
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职权:第一,检查权。第二,调查权。第三,建议权。第四,通报权。第五,处理权。
2、外部监督
行政外部监督系统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所构成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的监督体系。行政外部监督系统是由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所构成的统一完整的监督系统。
(1)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也称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在我国,立法监督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坚持依法办事所实施的监督。
(2)司法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主要表现为法纪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通过行使审判权、审理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行政诉讼案、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实施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3)政党监督
(4)社会监督
第一、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第三、社会舆论监督。
第四、信访制度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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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深圳公务员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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