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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务发展需要,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妇产科医师2名、实验室技术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条件和要求
(一)选聘对象
符合本公告及选聘职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选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本公告及《选聘职员计划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对报考学历的有关要求:
(1)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须与职位要求一致。低学历者不能报考要求高学历的职位,高学历者可以报考要求低学历的职位,但必须符合职位表中的专业要求;若职位有学位要求的,高学历者必须具备高学历相应的学位。例如:职位要求最低学历本科、最低学位学士,本科和研究生专业均要求法学,则研究生学历专业为法学的报考人员必须相应具备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学位。
(2)职位要求为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学历的,报考者为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或在职党校学历的不能报考;职位未要求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学历的,深圳户籍报考者具有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或在职党校等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可以报考。
(四)对报考专业的有关要求:
(1)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指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一致。具体请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见附件)。
(2)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规定的学历层次相对应。如职位要求学历为“研究生”,专业为“数学”,若报考者本科的专业为“数学”,但研究生的学历为“物理”,则不符合要求。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名:
1.受过党纪、政纪、刑事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08年3月以来参加国家、各省或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大学在读期间必修课和限选课有不及格科目的人员;
4.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5.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
6. 2013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7.现役军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或投递资料报名的方式报名。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17:00止。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人事科(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十一区爱龙路6号,邮编:518172)。
(四)资格初审相关要求
报名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供审核人员验证,并提交复印件。
1、材料:
(1)必须材料:
①妇产科医师职位材料:报名者本人填写的《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选聘职员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临床工作及年限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②实验室技术员职位材料:报名者本人填写的《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选聘职员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2)参考材料:报名者除须提供(1)必须材料外,可提供个人专业技术能力介绍资料、论文、科研成果、荣誉(奖状)证书等,供选聘单位择优时参考。
2、要求:所提供的审核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取消报名资格。
三、考试与考察
(一)根据报名情况,按每个职位拟聘人数的3倍择优确定考试人选,报名人数不足拟聘人数3倍的,所有报名人员均为考试人选。
(二)考试:由龙岗区妇幼保健院组织。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察对象确定:按考试成绩高低排序,从高到低按拟聘人数1:1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四)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
(五)考察合格者为体检人选。
四、体检、资格复审、公示、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一)体检
体检人选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报名表相同的相片一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拟聘资格。
体检由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组织,龙岗区卫生局具体落实。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资格复审
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对体检合格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公示
考核、体检、资格复审均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示。
(四)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者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0〕109)、《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号等文件规定的,办理聘用手续,所聘人员按我市的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1年内(从考核之日起算)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拟聘人员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
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试用期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由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少于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结束,经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解除聘用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经公开选聘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2号)规定的基本养老和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
(二)选聘相关资格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3年3月31日。
(三)本公告由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龙岗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5-89551023(龙岗区卫生局)、0755-28933059(龙岗区妇幼保健院)。
附件: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http://shenzhen.huat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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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