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2017-06-02 10:49 深圳教师招聘考试网 来源:深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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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和面试工作规范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10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拟定于2017年6月开展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博士或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是2005年3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广东省示范性高职建设院校。单位更为详细资料请查阅广州城市职业学院网站(http://www.gcp.edu.cn/)。
二、招聘岗位、专业、人数及资格条件
本次拟公开招聘博士或副高职称及以上工作人员8名,具体岗位、专业、人数与资格条件详见附表《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7年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博士或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岗位需求表》。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条件、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心理条件;
5、非广州市区户籍人员应符合穗府〔2014〕10号文规定的广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
6、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二)岗位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7年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博士或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岗位需求表》中规定的所有条件。
(三)相关条件的特别说明
1、年龄。具有正高职称的,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即1967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即1972年1月1日后出生)。
2、招聘人员范围。本次招聘,“应届毕业生”指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条件的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及持有效暂缓就业协议书的往届毕业生;“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以外的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
3、工作经历和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在校期间购买社保的除外)年限计算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考生须于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职称、职业资格等。
四、受聘人员薪酬和待遇
受聘人员纳入事业编制,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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