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5)
2017-08-28 16:26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shenzhen.huatu.com/文章来源:深圳华图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五)依法使用警用器械;
(六)保守工作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符合辅警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辅警薪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十七条 辅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购买包含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意外伤害住院保障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三十九条辅警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辅警因公死亡被评定为革命烈士的,其遗属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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