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17-08-28 16:26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shenzhen.huatu.com/文章来源:深圳华图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九号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4日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警务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合理配置辅警,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统一负责辅警的招聘和管理。辅警所在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员额,并进行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指导和薪酬标准核定。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辅警招聘和管理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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