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深圳公务员公基法律《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2)
2017-12-15 10:56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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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第三章 招聘
第十条 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并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因工作需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六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及其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第十一条 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
第十三条 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根据职位说明书和工作实际设置报考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资格条件按照如下规定设置:
(一)学历学位:见习执法员要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中专以上学历;助理执法员要求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七级执法员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六级执法员要求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
(二)年龄:35周岁以下;
(三)专业:除职位说明书或公务员招考有关规定有明确专业要求的职位外,原则上不设专业限制。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聘考试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执法基本素质和处理执法问题的能力,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根据职位需求,可加试专业执法知识。
第十五条 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程序等,按照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培训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说明书为基础,按照本市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执行,重点考核“能”和“绩”。
对于主要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侧重考核其完成执法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执法工作中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发现和处置问题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为执法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的人员,侧重考核其完成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任务的效率和质量,以及工作组织协调和支持配合能力。
第十七条 所在主管部门应当就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方法、指标体系等内容,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培训,按照公务员培训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对其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位的职责和能力素质要求,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以法律专业知识、基本执法要求、办案文书制作以及职位职责要求的其他知识、能力为主,有针对性地提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业务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统筹管理;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组织专门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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