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深圳公务员公基法律《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4)
2017-12-15 10:56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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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第八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与职级的对应关系,以及薪级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和因职务升降相应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休假、退休、养老,按照国家、省、市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辞职、辞退、解聘、辞聘、回避、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市机关违反本办法作出决定的,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务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职组、职系管理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在所在单位实施分类改革时,根据改革要求统一套转为行政执法类职务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其套转后的任职定级、职级薪级晋升或转任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所在单位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时,根据要求统一转任为其他职类职务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其转任后的任职定级、职级晋升或转任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为聘任制公务员的,应当同时执行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参公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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