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察
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招聘单位须在30日内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包括资格复审和考核。
经考察不合格的,由招聘单位报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局审定,审定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示
经招聘单位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合格的,在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7天。
八、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等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向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所聘人员按我市新出台的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
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人员应当在接到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或调动通知确定的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并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未能按期报到的视为放弃聘用资格。聘用人员自报到之日起与招聘单位建立聘用关系。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招聘单位与其签订5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聘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超过6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选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合同聘期内,聘用人员拟调离招聘单位的,视为违约,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九、人才住房
拟聘人员办理常设岗位工作人员聘用手续后,如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及家庭在深圳市未拥有自有形式住房、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可申请入住人才住房:
十、其他事项
1.工资福利按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报考人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办理完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3.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及相关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在选聘过程中违反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招聘单位及报考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本公告所指日期、数字均包含本数。
6.本公告由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解释。
附件:
1.深圳市宝安区紧缺人才引进“1000工程”卫计系统选聘常设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咨询电话:29740850。
区人力资源局监督电话:29999782。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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