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深圳公务员公基: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内容(3)
2018-01-10 17:58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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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用人机关应当在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后60日内,根据公开招聘或选聘计划,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可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有合同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用人机关原则上应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的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六条 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本市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二)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内没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连续聘满10年的。
第二十七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聘任合同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合同文本上盖章或签字生效。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1份。
第二十九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任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聘任合同期限;
(三)聘任职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
(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纳入聘任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用人机关与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包括在聘期内。
试用期内,由用人机关对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用人机关按招聘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务(职级)、入职薪级任职定级,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对调任、转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一条 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按照其入职薪级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二)未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按照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用人机关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机关支付违约金。用人机关要求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三条 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聘任期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续聘的,用人机关应与其续签聘任合同。
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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