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事业单位公基常识:财产附加刑的零星考点
2020-04-15 13:52 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深圳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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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财产附加刑?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财产附加刑的零星考点:
1、数罪并罚时,如果罚金遇到没收(全部)财产,应该分别执行,而非吸收执行。请注意:这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内容,即《刑法》第69条第3款的内容。
2、上述情形,应当先执行罚金,然后再执行没收(全部)财产。而非先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后执行罚金。显然,前者的执行顺序“钱更快”,后者的执行顺序“钱更多”。我国现在追求的是更快,而非更多。
3、犯一罪时,不能同时判处两个财产附加刑,但可以同时判处一个财产附加刑和一个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犯罪人是外国人,还可以同时适用一个财产附加刑和一个驱逐出境。
4、犯数罪时,可以同时判处两个财产附加刑。
5、罚金刑既可以针对自然人适用,也可以针对单位适用。但没收(全部)财产则只能针对自然人适用,不能针对单位适用。
【例1】中国公民张青由于金融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下列附加刑不适用于张青的是( )
A. 驱逐出境
B.剥夺政治权利
C.罚金
D.没收财产
【答案】A
【深圳事业单位招聘网解析】我国的附加刑包括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其中,驱逐处境只适用于外国人。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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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