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学部分: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2021-12-13 10:51 深圳教师招聘考试网 来源:广东教师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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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教育法学部分考查的一个重点,主要出现在单选题和案例分析题,以理解掌握为主。本文对此知识点进行梳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条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或法律规范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但并不是实施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违法主体和责任主体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判断违法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责任人的行为能力来判定。
例一:18岁的小明与朋友小李发生矛盾,失手将小李打成重伤。此案例中,违法主体是小明,责任主体也是小明。
例二:5岁的小刚将同伴小奇咬伤,此时的违法主体是小刚,责任主体是小刚的监护人。
常考知识点总结:责任主体和违法主体并不总是一致。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只有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会有法律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调整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违法行为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做了法律禁止做的事;不作为是指不做法律要求做的事。
例一:张三悄悄潜入学校超市偷东西。案例中,张三偷东西的违法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例二:初二三班的李老师在上课时看到两个学生打架却不管,学生甲把学生乙打成了脑震荡,此时李老师不管不顾的违法行为属于“不作为”。
常考知识点总结:作为——做了不能做的事;不作为——应做而未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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