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3)
2017-08-28 16:26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enzhen.huatu.com/文章来源:深圳华图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三条招聘辅警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辅警员额,按年度编制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士官和士兵应聘辅警的,其学历条件可以为高中以上。但是,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在入职后最长四年内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年内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聘用期满后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招聘辅警应当发布公告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职位、名额、报名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七条市公安机关可以从革命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和四级以上因公伤残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辅警,并可以在年龄和学历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八条招聘辅警,应当经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心理素质和体能测评、体检、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并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新录用的辅警上岗之前,应当由所在单位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
下一篇:没有了
关键词阅读: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获通过201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