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6)
2017-08-28 16:26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enzhen.huatu.com/文章来源:深圳华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在辅警招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贩卖制式服装、辅警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货值五倍以下罚款;非法使用制式服装、辅警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文职辅警可以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招录,其招聘和管理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由劳务派遣协议另行约定。但是,应当严格控制文职辅警的招录规模。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招聘非全日制兼职辅警。兼职辅警的招聘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保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市辖各行政区以及光明、大鹏等管理区。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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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获通过201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