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
2022-05-24 14:14 深圳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面粉厂向某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养鸡场欠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面粉厂请求养鸡场提供担保。后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日,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机械厂。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例中,保证日期为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3)机械厂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解析:
(1)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在本题中,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2)2010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
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机械厂可向食品厂、面粉厂、养鸡厂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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