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
2022-06-10 05:46 深圳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不定项选择题】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约定 2009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 2010 年 6 月 30 日之前
B: 201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C: 2011 年 6 月 30 日之前
D: 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正确答案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计算。本题中 2009 年 6 月 30 日对方未付租金,即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力被侵害的日期,则诉讼时效期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答案选 A
解析同上
以上是关于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的参考答案及解析。详细信息你可以登陆深圳公务员考试网。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点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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