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022-07-26 01:33 深圳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谊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对该条文的理解中,正确的是()。(2011年)
- A
债务人放弃其来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 B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出让人知道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 C
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D
务人只有以低于市场交易价的50%的价格转让其财产,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正确答案
B
解析
(1)选项A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选项D;转让价格迭不到交易时变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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