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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解散后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5月,合伙正式解散,但丙并未履行协议。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

    2022-07-26 23:46 深圳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题目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解散后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5月,合伙正式解散,但丙并未履行协议。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 B

      2012年5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 C

      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 D

      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优质答案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丙并未将房屋过户至甲、乙名下,甲、乙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丁、戊的赠与合同虽经公证,但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亦不转移。

      以上是关于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解散后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5月,合伙正式解散,但丙并未履行协议。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的参考答案及解析。详细信息你可以登陆深圳公务员考试网。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点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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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深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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