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
2023-01-10 17:40 深圳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10月20日前乙 ()
- A
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 B
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
- C
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 D
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
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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