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深圳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公开选聘公告
2017-08-03 09:41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enzhen.huatu.com/文章来源:深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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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扩大选材用人范围,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发《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国卫财务发〔2017〕31号)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现面向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选聘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若干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和范围
(一)选聘岗位。
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若干名。
(二)选聘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常设岗位在聘人员和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医院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相关条件见下文)。
二、选聘条件
(一)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常设岗位在聘人员和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医院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选聘条件的人员。
(二)过去五年至今一直从事医院经济管理工作。
(三)经济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经济学专业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02)。
(四)熟悉财经法规,精通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税法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财经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聘;
2.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3.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在聘,且担任医院经济管理部门正职不少于3年或副职不少于6年或正副职累计6年。
(五)具备全面、扎实的医疗卫生行业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符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5号)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七)年龄55周岁以下。
(八)本方案涉及资格条件时间均截至2017年7月31日,均包含本数。
三、岗位职责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对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和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本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财产。
1.建立健全制度,组织制定本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经济管理制度等;
2.进行财务管理,包括全面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3.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4.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总会计师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
5.强化经济分析,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督促医院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增收节支、提高效益、防范风险;
6.加强资产管理,组织清产核资,提高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
7.加强内部审计,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二)对医院的运营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发挥监督和决策支撑作用。
1.参与医院战略规划、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3.参与新业务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究、服务价格、工资福利等方案的制定。
(三)承办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权限
总会计师是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不带医院领导职数,在聘在岗期间享受医院副职待遇),具有以下履行职责的工作权限:
(一)组织医院财务、经管、价格、审计、基建、医保、物资、信息等各职能部门,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医院预算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
(三)医院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建立由总会计师与医院院长联签制度。
(四)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五)对医院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六)参与拟定医院年度运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七)对医院重大决策、财经法规、内部控制、经济事项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提请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反映;情况严重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五、人事管理
(一)总会计师实行委派制,由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选拔聘任并统一调配。
(二)总会计师与任职医院签订合同,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转入任职医院。
(三)总会计师采取交流任职。
(四)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所在医院班子相同,任期结束后重新考核聘任,未获聘不再享受医院副职待遇,在同一医院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
(五)总会计师不得同时担任医院财务部门负责人,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六、薪酬福利
总会计师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即全国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含特区津贴、基础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上一年度深圳市属公立医院副院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值确定,其中7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30%的绩效工资根据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七、考核奖惩
(一)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对总会计师进行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总会计师绩效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考核办法由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制订并组织实施。
(二)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未能勤勉尽责,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
(三)有下列情况予以解聘:
1.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所列违纪违法行为并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在医院领取规定薪酬以外其他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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