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深圳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考点清单(2)
2017-12-26 16:55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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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行民交叉案件的如何审理?
可以“行政附带民事审理”,不可“民事附带行政审理”;或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案件审理需要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Q12、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有何调整?
“规章”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可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Q13、行政判决现在有哪些类型?
(1)“维持判决”改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判决撤消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
(4)给付判决。
(5)确认违法判决。
(6)确认无效判决。这是对行政行为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能够做出确认无效判决的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重大违法和明显违法两个条件。
(7)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与赔偿判决。
(8)变更判决。
Q14、法院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处理?
(1)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对于可以继续履行而原告也申请继续履行的,应当判决被告继续履行。
(2)对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或者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而当前已无履行可能的,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3)被告变更、解除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判决给予补偿。
Q15、诉讼中哪些期限有调整?
(1)被告举证期限: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2)一审审限: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3)简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4)上诉案件审限: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
Q16、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1)被诉行政行为时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各方同意的。
Q17、行政案件能再审吗?
(1)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A、当事人申请;B、法院依职权;C、检察院抗诉。
(2)必须属于以下8种类型: A、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B、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D、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E、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F、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G、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H、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Q18、对行政机关“执行难”,现在如何解决?
(1)直接通知银行账户内划拨。
(2)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罚款。
(3)公告。
(4)司法建议。
(5)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Q19、以后行政侵权怎么办?
新《行政诉讼费》删去侵权赔偿责任部分,但并不意味着行政侵权行为不再可诉,而是意味着可以直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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