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深圳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考点清单
2017-12-26 16:55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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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深圳公务员考试会考的公基基础知识内容,今日为大家分享2018深圳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考点清单。
深圳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会考到哪些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涵盖马克思主义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政管理、公文写作、深圳市情、时事常识、廉政建设、环保、生态、文化、节能、金融、公务员职业素养、《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方面。
行政诉讼法考点清单
因为法律知识实在太多太多了,小编就挑一些来分享,请大家自己根据往年真题查看会考到的法律,然后去看看这些法律知识吧。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常见问题
Q1、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何时施行?
2015年5月1日起。
Q2、还叫“具体行政行为”吗?
不了,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修改为“行政行为”。
Q3、哪些人可以成为被告?
只允许“民告官”,不允许“官告民”,因此,被告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复议机关将恒为被告。维持——复议机关+原机关;改变——复议机关;未作复议——公民选择,选谁谁被告。
Q4、哪些人具有“原告资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受害人、善意信赖人、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投资人、非国有企业、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股份制企业、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等。
Q5、“告官能见官”,该“官”是谁?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一般是正职领导或内部分管领导。“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具体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Q6、受案范围扩大了哪些?
扩大行政处罚类型、增加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征收、征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等。还有“双重兜底”,即“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及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Q7、管辖主要发生了哪些变更?
(1)中院管辖变更:取消了“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管辖;调高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被告案件的审级。
(2)地域管辖变更:复议案件确立了“最先立案”法院管辖的原则;确立了跨行政区域管辖原则。
Q8、作为类案件起诉期限有哪些调整?
(1)直接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不予受理。
(3)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不予受理。
Q9、破解“立案难”,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1)可以口头起诉。
(2)建立立案登记制度:“有案必立” 、“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人救济途径。
Q10、可以调解的行政案件?
(1)行政赔偿案件;
(2)行政补偿案件;
(3)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如罚款,法律设定的幅度是二百元以下,原处罚决定是二百元,经过调解,可以以一百元结案。
点击下一页查看问题Q10-Q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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