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甲公司将自己的原材料A、原材料B交由乙公司加工,2014年1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
2022-05-28 05:46 深圳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2013年11月甲公司将自己的原材料A、原材料B交由乙公司加工,2014年1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2014年3月,甲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自己的原材料A、B,经查,A材料已于2013年12月转让给丙公司,B材料由于管理人的疏忽,已于2014年2月转让给丁公司,丙、丁均支付了价款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 A
材料的债权,乙公司应以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 B
若丙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返还A材料
- C
若丁公司是知情人,丁不能取得原材料B的所有权,丁受让时支付的价款,乙公司应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 D
若丁公司善意取得原材料B的所有权,关于B材料的债权,乙公司应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债权申报 。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选项A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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