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
2017-02-18 19:30 深圳公务员考试网 https://shenzhen.huatu.com/文章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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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
为了建立和规范管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建立和规范管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招聘使用、权利保障、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工作人员。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辅警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条[市、区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科学、合理配置辅警,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是全市辅警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辅警的招聘录用、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辅警使用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员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指导、薪酬标准核定。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 职责和纪律
第六条[辅警职责]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等警务活动。文职辅警负责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
第七条[勤务辅警职责1] 勤务辅警可以独立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
(三)治安巡逻;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勤务辅警职责2] 勤务辅警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一)110警情现场处警;
(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
(三)抓捕、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消防监督检查;
(七)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文职辅警职责]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计算机网络通讯、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二)接线查询、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研判、信息采集录入、警用装备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三)文书助理、档案管理、证照办理等行政助理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辅警禁止从事的工作]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辅警从事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技术侦察、国内安全保卫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等国家禁止辅警从事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纪律] 辅警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纪守法;
(二)保守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四)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五)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六)不得滥用警用器械。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招聘原则]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三条[招聘组织] 市公安机关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辅警员额,编制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招聘条件]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二十周岁的公民;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限制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辅警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
第十六条[招聘方式]招聘辅警应当发布招聘公告,按职位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对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岗位,可以采取选聘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优先和定向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警察类和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退役士官和士兵、我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以及在职公安民警的配偶和子女。
招聘辅警可以从我市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和四级以上因公伤残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并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
第十八条[招聘程序] 招聘辅警,应当经过笔试、面试、资格审查、心理素质和体能测评、体检、公示等程序。
第四章 权利和保障
第十九条[权利]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辅警层级] 辅警的层级从高到低依次设置为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五级辅警、六级辅警。
第二十一条[薪酬标准]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符合辅警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执法证件]从事执法工作的辅警应当取得执法证件,持证上岗。辅警的执法证件由市政府颁发,具体制发和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三条[服装标识]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穿着规定的统一制式服装和标识。非履行职责期间,辅警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和标识。辅警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确定。
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证件、服装、标识。
第二十四条[辅警装备]勤务辅警在工作期间,可以配备警棍和安全防护装备,驾驶汽车、摩托车、电瓶车和电动自行车等警用交通工具。
勤务辅警在从事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必要的警用器械。
第二十五条[伤害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购买包含附加意外伤害住院保障险、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伤残保障]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二十七条[奖励]对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辅警,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辅警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层级晋升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考核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纪守法、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以及续聘、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接受监督]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辅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二条[督察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督察制度,对辅警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回避] 辅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辅警的责任追究]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履职赔偿]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公安机关赔偿后,应当依法追偿。
第三十六条[妨碍辅警履职的责任追究]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不得妨碍。辅警履行职责受到妨碍或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妨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