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深圳时政热点:一图读懂《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8-05-30 14:07 深圳人事考试网 来源:深圳时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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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法制栏目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政策解读:
一、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答: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包括因工伤和非因工伤而引发的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同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还开展了一些与职工及非职工劳动能力认定有密切关系的鉴定项目,这些项目也纳入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予以规范管理。
为此,《管理办法》明确将十一项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业务纳入管理范畴,除与国家、省有关因工类鉴定方面保持一致外,结合工作实际,在因工类方面,增加了与工伤保险直接相关联的工伤康复确认、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在非因工类方面,增加了非因工(因病)死亡参保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其他单位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等项目。
二、如何确认停工留薪期?
答:由于国家和省未规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标准和具体操作指引,一直以来将医疗期等同于停工留薪期,被鉴定人在医疗期内既享受医疗期待遇又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被鉴定人与用人单位经常因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发生争议,需要进行确认。
为减少停工留薪期确认的纠纷和矛盾,维护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管理办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依据、时限和确认程序做出了规定:
停工留薪期按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规定的医疗期确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同时,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确认的知情权,对于工伤职工申请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三、如何规范现场鉴定秩序?
答:劳动能力鉴定需要鉴定专家与被鉴定人见面现场鉴定,在现场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人还可能会与鉴定专家因进一步治疗、康复或者做医学检查发生争议。为规范现场鉴定秩序,调处现场争议,《管理办法》增加了现场鉴定纪律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同时明确被鉴定人配合进一步治疗、康复或做医学检查的义务。
四、现场鉴定的复核和总检制度是怎样的?
答:复核和总检制度是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一大亮点,在保证现场鉴定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检专家和复核专家都在定点医院鉴定现场参与鉴定工作,其中复核专家组成复核专家组,主要对各专家组的鉴定材料、鉴定类别和鉴定具体内容进行复核;
总检专家主要对复杂伤、病情的鉴定案例及疑难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和把关。在现场鉴定活动中将复核制度与总检制度相结合,多层次、多角度地发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作用,提高劳动能力鉴定专业水平,在多年实际操作中起到了良好效果。
《管理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复核、总检制度的相关内容。
五、鉴定专家有哪些权利和责任?
答:鉴定专家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核心要素,专家队伍的管理直接关系着鉴定质量和效率,因此《管理办法》规定了专家管理制度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鉴定专家的权利与义务、选聘条件和选聘程序;
二是建立鉴定专家库动态管理,每2年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成员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保证鉴定专家总量和专业机构合理;
三是规定鉴定专家的考核制度,对表现突出的专家,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谈话诫勉或者解聘,加强鉴定专家责任心和荣誉感;
四是明确鉴定专家所在单位的职责,要求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为鉴定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供保障。
六、鉴定费用如何收取?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政策发生了调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全部因工类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能够减轻工伤职工经济负担。
因此,《管理办法》实行因工类和非因工类鉴定的预算和支出分开管理;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非因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支付;
对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申请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由申请方按规定标准预交劳动能力鉴定费,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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